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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医疗保险政策(五)新生儿参保规定
作者:    阅读次数:4712  发布时间:2015-10-19

    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应及时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发生符合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出三个月参保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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