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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标准的通知
作者:    阅读次数:5538  发布时间:2015-07-08

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一)根据《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新农合参加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新农合补偿范围以内的医药费补偿标准如下:  

1.在红宝石9999hbs(原姜堰市人民医院),每次起付线900元,9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进行补偿,其中中草药饮片费用按78%进行补偿(只限于即时结报)。  

2.经本区区级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区以外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1000元,1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补偿:  

(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35%进行补偿;  

(2)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40%进行补偿;  

(3)4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5%进行补偿;  

(4)未经转诊或未在转诊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每段补偿比例分别下降10个百分点。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经本区区级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区以外的二级及以上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1000元,1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补偿:  

(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30%进行补偿;  

(2)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35%进行补偿;  

(3)4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0%进行补偿;  

(4)未经转诊或未在转诊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每段补偿比例分别下降10个百分点。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因急诊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参加人,须在住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管办报告,并在出院后1个月内凭急诊证明到区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住院的,须在出院后3个月内凭务工证明、暂住证和身份证到区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

(二)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住院医药费达到起付线以上的,最低补偿金额为150元。每个参加人2014年度最高补偿金额为12万元。每次住院医药费中的医用材料费最高按8000元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实际费用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提高新农合参加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12〕74号)文件精神,将符合诊断标准的农村儿童先心病、农村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感染、重性精神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裂、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21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新农合医疗保障实施范围,以上病种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其新农合补偿比例为70%。 

(四)住院补偿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1. 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的门诊医药费参照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每次住院医药费总额根据参加人每次申请的门诊医药费总额确定。  

2.符合《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外伤以及后续治疗所导致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按照第一项第(一)条明确的补偿比例分别下降12个百分点进行补偿。因外伤以及后续治疗而住院的,实行事后结报。  

3.跨年度的住院医药费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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